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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訴,1109
【裁判日期】 951208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09號
原 告 美商.蘋果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vin Sau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婷婷律師
被 告 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錦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
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
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
表徵之商品,在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散佈商
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或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
切推廣促銷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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