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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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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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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ange88
那不叫寬限值

也不叫誤差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是有違規
但是不會開罰


不盡然如此...那個裁罰基準原則上不是寫給民眾看的, 而是給警察參考用的
你用這一條去跟他爭也不一定有用, 基本上還是要照道路交通處罰條走
之所以會有這個裁罰基準是為避免警察在取締時, 因違規情況差異所衍生出來的爭議, 所訂定的裁量原則
另...從兩條規則的文意中來看, 其內容應是 "得" 免罰, 而不是 "應" 免罰
所以真的違規了, 它只要說依當時狀況應開罰單你就沒輒了
因為確實違規了, 除非舉證你的違規情有可原則情節輕微
舊 2007-01-02, 08:58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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