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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惡蟲

以判決書中所載,被告被查扣之光碟,是與光碟機及兩本點歌本一同包裝在紙箱內,與證人之一所供稱劉雅光交付光碟機僅以塑膠套包裝不符,加上其他證詞矛盾,和機器在堪驗時可正常操作,與被告所辨稱之壞掉無法修好不符,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所辨稱查扣之光碟機為劉所送修之光碟機之詞不可採信。


法律真是殺人不見血
證詞矛盾卻沒讓被告辨解反詰問就率指以不可採信
一般人上法庭更嚇得不知所言.更別說反詰問
被指證詞矛盾是常事


就像我的證人只是講錯影片內容
當庭就被檢察官嚴詞指為說謊並要求以偽證起訴
法官問證人如何解釋
證人當場嚇得話都說不出來
法官問我如何解釋
我也只能無奈表示
影片確實是證人賣我的.證人也出庭證實
只是講錯內容.並不影響這個買賣事實
還好法官聽得進去

在這之前我也和一般人一樣每次嚇得話都說不出來
多次磨難後才有經驗應答
所以檢察官要求證人說影片內容的氣勢
早嚇的證人頭腦不清

這就是我說的持有盜版上了法院
不是你說的就對
檢察官會問到你胡說八道.支支吾吾<一般人上警局做筆錄就顛三倒四>言詞矛盾
要反詰問根本屁都講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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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為光碟及光碟機、歌本是一同放置於紙箱內,因而認定被告持有上述功能完好、包裝完整且可搭配播放非法重製光碟之整套物品,係為供販賣而持有無誤。並非如你所說,法官不用證據僅依自己之主觀判斷即認定被告有散佈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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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及光碟機、歌本是一同放置於紙箱內
竟然光碟認定意圖散佈而持有者有罪
光碟機認定無意圖散怖而持有者無罪


[/QUOTE]
再來,關於高等法院前案紀錄一事,原判決書是這麼記載的:爰審酌被告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前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顯然的,法院是以前案紀錄表認定被告無犯著作權法之前例,以作為科刑之依據。跟你所說的法院「以被告歷史犯行做"意圖散佈"認定而判刑」之言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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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所說的法院「以被告歷史犯行做"意圖散佈"認定而判刑」之言並不符合。

嗯..看錯了
那不就更證明被告沒有歷史犯行卻被判刑
法官心證認定他"意圖散怖"根本完成不須証劇
只剩下下列說明

其因
貪圖小利,致犯本罪,使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受有相
當之損失,且其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
;惟參酌其所持有之盜版光碟數量僅只一片,數量甚少,
未上架陳列未及售出即為警查獲,所生危害較為輕微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以我說同意單純持有並不違法
是在持有者沒遭受刑訟相縄之時


意圖散怖是法官的獨特權利
不是你說沒有"意圖"就沒事.持有者就難逃法網

當然法律人會認為我錯了
我還真希望就是我錯了
在此我也承認我錯了
但最少我上法院也沒事
可是持有盜版無罪
已經讓許多人跟七月半的鴨子逛大街一樣
基本國際快完成千人斬<15萬*1000=?.還須要賣片嗎>
當然也是法律界黃金時期的來臨<一案 6萬*1000=?>
已經有太多太多人來找我而幫不上忙


站上法律專家大大立論精彩
有沒有一套說服法官相信無"意圖散怖"
誰敢打電話給基本國際說
來抓巴
我有盜版沒有"意圖散怖"

我只能說景陽崗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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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01, 06:51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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