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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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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惡蟲
我知道你是常常遭到代理商荼毒的店家,也知道你因此面對過多起訴訟。
但是打過訴訟,上過法庭,並不代表就真的懂法律了。

有的時候,也請你多聽一聽一些唸法律的人說法,多少會有助益。
否則的話,因為不知或誤解法律,結果在訴訟過程中碰壁,然後再去怪罪檢審,於事無補,同時也冤枉了無辜的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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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易,564
【裁判日期】 95042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震鵬

即基於散布之意圖而持有之,陳震鵬復搭配可播放上開光碟之「米
笛」牌點歌機一台、點歌本二本,一同包裝後放置在上址「
豪麒公司」倉庫內,準備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
          

您應該還是不懂我的說法
因為本案就是我說的法官心證判決"意圖散怖"之持有者判刑的
意圖散佈之犯意認定完全不用証據.法官認定就判刑

本案被抓有人證及物證<光碟機*1及光碟片*1>
沒有買賣<散佈>
也沒有公開展示
還是客戶劉雅光拿來的舊機放在倉庫待修
警訊被告被抓時也是和一堆舊機器堆在一起

但判刑理由二
只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就引用來心證判決其只有一片卻意圖散佈而持有來判刑

理由三
光碟機竟然認定不構成"意圖散佈"而持有而無罪



事實上這種點唱光碟機須和光碟片同時使用.才能完成犯罪
一般只是光碟機是無法運作的
侵權歌曲都是灌在光碟機中
光碟只是起動及重覆播放背景
從前都是展售同時被抓後以光碟機內侵權歌曲判刑

本案被告從頭到尾否認散怖也沒陳列
法官也認同
卻轉而在光碟片以被告歷史犯行做"意圖散佈"認定而判刑

這就是我說的法律上的"意圖""明知"是給法官用的
不是你否認有"意圖"說不知就可以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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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文
理由

二、核被告陳震鵬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兩個著作權人之著作
財產權,應為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
前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其因
貪圖小利,致犯本罪,使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受有相
當之損失,且其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
佳;惟參酌其所持有之盜版光碟數量僅只一片,數量甚少,
未上架陳列亦未及售出即為警查獲,所生危害較為輕微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扣案燒錄有附表一、二所示歌曲之黃色盜版光碟一片,
以及被告所有搭配上開光碟備供販賣之「米笛」牌點歌機一
台、點歌本二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均應依
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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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本案查獲之地點係屬堆貨之倉庫,被告
無在架上公開陳列扣案光碟
<應該是光碟機才對>,以供不特定顧客入內選購之行
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散布而
公開陳列之行為,並使本院達到確信,故依前述法條意旨,
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但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如果成立犯罪
,與前述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高低度行為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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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01, 02:44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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