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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nhdvd

不要隨便判斷我的法學常識如何
我又不是讀法律的
您一早也沒亮招牌
班門弄斧也不用被砍吧

您法律系念這麼久第一次聽到這種講法
是幸運嗎
如果您真考上律師就會碰到更多像我這樣法學常識的人
所以法學常識重要法學素養也粉重要喔


我知道你是常常遭到代理商荼毒的店家,也知道你因此面對過多起訴訟。
但是打過訴訟,上過法庭,並不代表就真的懂法律了。

有的時候,也請你多聽一聽一些唸法律的人說法,多少會有助益。
否則的話,因為不知或誤解法律,結果在訴訟過程中碰壁,然後再去怪罪檢審,於事無補,同時也冤枉了無辜的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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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易,564
【裁判日期】 95042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震鵬
          


事 實
一、陳震鵬係址設○○市○○街一百八十巷六號一樓「豪麒電器
有限公司」(下稱豪麒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歌曲,分別係「雅鸝有聲出版社」(下稱雅鸝出版社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享有詞曲
著作權利之音樂著作,未經上述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竟未經「雅鸝出版社
」及「豪記公司」之授權,於民國九十三年三、四月間某日
,自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處取得燒錄有如附表一、二所
示,分屬上述兩家公司享有詞曲著作權之歌曲,且於播放後
會呈現歌曲旋律及顯現歌詞之盜版重製光碟一片後,即基於
散布之意圖而持有之,陳震鵬復搭配可播放上開光碟之「米
笛」牌點歌機一台、點歌本二本,一同包裝後放置在上址「
豪麒公司」倉庫內,準備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
,因而侵害「
雅鸝出版社」及「豪記公司」之著作權。嗣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
,並扣得陳震鵬所有之「米笛」牌點歌機一台、黃色之盜版
光碟一片(另一片印有風景圖樣者,經勘驗結果無法讀取,
上述兩家公司代理人亦稱該片未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不在
起訴範圍內)及點歌本二本。
舊 2006-12-31, 05:54 P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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