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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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Xroots
不懂法律上的 "得" 是怎麼用的嗎?
就是說 "可" 由執法者視狀況決定..
不是告訴你免予舉發...
果然不懂法律的最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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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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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底下有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要舉發開單告發只有在 "不聽勸導者"
還要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如果警察不依法行事
當然可以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