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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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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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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學著長大
法規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第三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
..等
它是有明文規定免予舉發
因為不會貼網址,
請自行到”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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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上的 "得" 是怎麼用的嗎?
就是說 "可" 由執法者視狀況決定..
不是告訴你免予舉發...
果然不懂法律的最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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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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