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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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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53
引用:
作者darksnow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214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225
第 25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三、駕駛...



抱歉...那是94年的12/28號舊版..
新版的是95-7-1號有修正過的...
前面網友也有貼過囉
請留查
舊 2006-12-30, 10:18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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