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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財產移轉 免贈與稅【12.30╱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三年多前曾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針對被繼承人(如父母)死亡時,
若遭稽徵機關發現曾在死亡前三年內贈與財產給他人時,這些財產一律視為遺產,
除課遺產稅外,稽徵機關另可向繼承人(如子女)課徵贈與稅,昨遭司法院大法官
以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宣告違憲,即日起不再援用。
已繳的不能退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最高行政法院當時的決議內容,逾越《遺產及贈與稅法》
的規定,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規範,已屬違憲。
解釋文指出,過去若遭稽徵機關發現過世前三年(一九九九年間修正為二年)贈與財
產給其他親友且未課徵贈與稅,不僅須繳遺產稅,獲贈親友還得代替死者繳贈與稅。
昨解釋文出爐後,就不須再繳贈與稅;但過去已繳的,也不能要求退回。
遺產課稅新舊規範
資料來源:司法院
過去規定
當事人發現死亡前3年(1999年修法改為2年)曾贈與財產給親友,未被課徵贈與稅
時,親屬除須繳遺產稅,獲贈與的親友還須付贈與稅。
622號解釋文規定
當事人死亡前3年(1999年修法改為2年)曾贈與財產給親友且未遭課徵贈與稅,
親屬須繳納遺產稅,但獲贈與的親友昨日起不必再付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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