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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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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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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s4241
要求旁邊車道車減速,自己也需減速,完全是莫名其妙的要求.大家真的如此開車,所有的道路,都會被路上最慢的那臺車控制車流速度.今天這檢查官腦筋不清礎,不能因為撞死人就改變行為的準則.如果今天沒有撞死人的事件,法律能罰游女任何一點嗎?那為什麼遵守法規開車游女,卻要為一個不守交通規則行人的錯誤行為負責?這件事與苗栗那件撞死闖紅燈不戴安全帽的校長還被判賠的事件一般,在國外絕對都是違規的人要負責.臺灣這種因注意而未注意,不以路權來裁判,才是臺灣交通一直無法進步的主因!

絕對支持你的論點!!苗栗闖紅燈那件事真的是被判的莫名奇妙!那位校長的會死的主要原因不是闖紅燈加沒戴安全帽嗎?真搞不懂那位法官判刑的依據到底是法則還是人情.....幸好這件事的法官還懂得司法就應該公正,如果是跟那位檢察官一樣的話,今天大概又多了一位無辜的人了!!
我開車或騎車的時候,差點擦撞到不守交通規則的人心裡就會很不好受(嚇到+詌詨),想必真的撞到人的會更不好受!!懂得遵守交通規則的人並不是笨蛋,而是他們愛惜自己的生命,也懂得尊重別人的權利!
舊 2006-12-29, 10:20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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