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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引用:
作者小建
被欠的人的索取對象已經死了不是嗎?

當初借債給債務人時, 難道得預想其子女得幫忙還債而借嗎?不對吧....
應該是純衡量借錢的人 "本身" 有無能力還!

社會上弱勢的人太多了, 不該再被這種法律強姦了...可惜沒看到啥立委做事爭取修改這條法律!


建議是所有繼承人若無任何表示, 預設都是 "限定繼承" 才對吧?!



問題來了
資產計價方式跟估價者的立場與能力?
比如說公告現值跟實際市場價值? 自己如果可以 那變換不動產是否可以更多?

我想這種事情 應變成基礎教育吧
舊 2006-12-29, 09:02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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