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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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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lucses
你既然要繼承 就必須都繼承 或辦理限定繼承 我記得好像在申報遺產稅的文件上就有註明
如果都註明給你看了 你還不知道要拋棄或限定 哪誰也救不了你

畢竟被欠錢的人 也是有權利的不是嗎

大家著眼點都是欠錢的人 那被欠的人呢



被欠的人的索取對象已經死了不是嗎?

當初借債給債務人時, 難道得預想其子女得幫忙還債而借嗎?不對吧....
應該是純衡量借錢的人 "本身" 有無能力還!

社會上弱勢的人太多了, 不該再被這種法律強姦了...可惜沒看到啥立委做事爭取修改這條法律!


建議是所有繼承人若無任何表示, 預設都是 "限定繼承" 才對吧?!
舊 2006-12-29, 08:42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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