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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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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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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
要求旁邊車道車減速,自己也需減速,完全是莫名其妙的要求.大家真的如此開車,所有的道路,都會被路上最慢的那臺車控制車流速度.今天這檢查官腦筋不清礎,不能因為撞死人就改變行為的準則.如果今天沒有撞死人的事件,法律能罰游女任何一點嗎?那為什麼遵守法規開車游女,卻要為一個不守交通規則行人的錯誤行為負責?這件事與苗栗那件撞死闖紅燈不戴安全帽的校長還被判賠的事件一般,在國外絕對都是違規的人要負責.臺灣這種因注意而未注意,不以路權來裁判,才是臺灣交通一直無法進步的主因!
 
舊 2006-12-29, 12:45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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