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hdvd
早就改成持有者就成罪了
散佈及意圖散怖是老招了
法條 第九十二條
內容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開傳輸就是修法專門伺候 P2P 的
這幾年來
從完全不懂被抓
到後來和智財局修法人員開會
參與立法院推動修法
再加上出入法院近百次
才發現一般人P2P.燒錄.盜版<號稱自用>
都是毫無警覺
甚至於自認不違法
事實上著作權法每年修法
幾近完美
P2P.燒錄.盜版都是三年以下刑期
罰金及賠償各近百萬
所以去搶超商大概還比較有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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