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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thc888
感謝"惡蟲"兄的指教
當然以現在的情形生父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但是如果以民法975條提出"探視"訴訟我想這不會有那一位法官會判敗訴吧
不過就算擁有探視權,並不等於擁有"監護權"
因為2人完全沒有婚姻關係或者認領小孩的事實
至於繼承權以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所以該名小孩不管在何種情形下,他仍然有繼承權
這也是為何有些人在外有私生子
等到分遺產的時候能夠擁有繼承權
因此我才建議男方於遺囑內載明相關事情,拒絕小孩的繼承權



我國似乎沒有什麼「探視權」的名詞存在......

另外,民法967僅只於規定親屬間關係罷了,但是就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並不必然具有法律上的直系血親關係,如前所述,沒有經過準正或認領前,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並非法律上的血親。

所以同樣的,在繼承權方面,非婚生子女要經過認領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後,才對生父之遺產有繼承權,否則縱然有真實血緣關係,在法律上並非血親,也不會有繼承權。

至於社會上常見的私生子跳出來爭遺產的情況,通常是非婚生子女主張生父有認領或撫育之事實,從而請求法院判決彼此間具有親子關係,方能對生父之遺產主張繼承權。

又,如確認有法律上親屬關係,生父無法以遺囑對抗子女之繼承權,蓋子女在法律上有保留分之故。
舊 2006-12-27, 01:58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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