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thc888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縣
文章: 1,235
引用:
作者惡蟲
您的第一跟第三點矛盾了喔。
非婚生子女要經過準正或生父認領才能成為婚生子女,在此之前,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
因此在1.中,生父對該子女無法律上任何權利可言,自然縱提起訴訟,也會因無理由而敗訴。
4.中,若生母之前否認生父之認領,那麼日後就不得再提起認領之訴,即無法使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因此對生父亦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同樣的,在5.中,非婚生子女要成為婚生子女後才享有繼承權,否則無法繼承生父任何遺產。但是如果經提起認領之訴,確認與生父間親子關係後,那麼與其他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

感謝"惡蟲"兄的指教
當然以現在的情形生父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但是如果以民法975條提出"探視"訴訟我想這不會有那一位法官會判敗訴吧
不過就算擁有探視權,並不等於擁有"監護權"
因為2人完全沒有婚姻關係或者認領小孩的事實
至於繼承權以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所以該名小孩不管在何種情形下,他仍然有繼承權
這也是為何有些人在外有私生子
等到分遺產的時候能夠擁有繼承權
因此我才建議男方於遺囑內載明相關事情,拒絕小孩的繼承權
舊 2006-12-27, 01:25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hc888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