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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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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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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您的第一跟第三點矛盾了喔。
非婚生子女要經過準正或生父認領才能成為婚生子女,在此之前,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
因此在1.中,生父對該子女無法律上任何權利可言,自然縱提起訴訟,也會因無理由而敗訴。
4.中,若生母之前否認生父之認領,那麼日後就不得再提起認領之訴,即無法使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因此對生父亦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同樣的,在5.中,非婚生子女要成為婚生子女後才享有繼承權,否則無法繼承生父任何遺產。但是如果經提起認領之訴,確認與生父間親子關係後,那麼與其他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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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惡蟲兄補充說明~~
只是請教,何為 "準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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