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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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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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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上完關於繼承篇相關的課程,其中也有提到”民法親屬篇”
在此提供相關法條給你參考
1.如果男方想透過法律途徑取得探視權是可行的嗎?!
民法975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因此如果你朋友想探視小孩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2.貓記得訂婚並非沒有有法律上的效力吧?! 因此兩人應該沒有婚姻關係吧?!
民法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977-1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
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民法977-2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民法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兩人確實是沒有婚姻關係,但男方可以依法要求女方歸返當初訂婚之相關費用或支出;但如果於2年內而不行使,其權力將會消滅。
3.如果女方拒絕男方探視,也拒絕男方資助,是否可以用法律來斷絕男方對小孩的探視權以及其他權力或義務?!
民法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1066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1069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所以女方可以依據第1066條拒絕男方的探視權
4.如3. 所述, 未來一但男方發大財中頭彩,女方可否替小孩爭取費用
民法106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制****或略誘****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如果女方於小孩出生日起算7年內沒有向法院題出認領的訴訟,就算女方要求扶養費用,仍然是沒有法律依據;反過來說如果男方答應小孩的扶養,當然也就可以以”認領”為條件的有條件扶養
5.如前所述, 男方未來結婚生子, 一旦離世, 婚生子與非婚生子是否具備同樣的繼承權
承4的內容雖然小孩沒有認領,但仍然具備”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事實存在,如果你朋友事先預立遺囑,拒絕該名小孩的繼承,並將生母沒有要求認領之事實記載於遺囑內容之中,這樣該名小還就沒有繼承權了
6.如果男方打官司爭取監護權的可能性高嗎
由於依法無據,所以無法爭取所謂的”監護權”
舊 2006-12-26, 11:02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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