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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都是吃公家飯的,為何台灣有那麼多處而不決的死刑犯?是懷疑司法調查不夠嚴謹、恐怕草菅人命?如果司法對自己沒信心,那麼法檢豈不是坐領乾薪?
一樁命案要還被害人公道,所以有人被判了死刑,但死刑不執行,卻是典型的取巧心態。司法可以向被害家屬說:真凶已經找到,且已判了死刑,死者可以安息了。可是司法又告訴自己:如果他不是真凶,一旦執行死刑,豈不又多饒了一條人命?所以待決的死刑犯愈來愈多。另外可以對國外宣稱:台灣是人權國家,雖有死刑但執行率接近於零。不斷的訴訟也為律師業賺進大把鈔票...
有死刑而不行,無期徒刑可以假釋,這是什麼司法制度?殺人溶屍罪證確鑿,判刑18年卻因獄中表現良好,關了8年即可申請假釋...
劉邦入咸陽,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而今時空已異,今人看漢律是否太殘忍?公權力的力量在於沒有折扣,說死即死,說無期就是關你關到死,這點做不到,如何取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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