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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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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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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不是協商!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有三種結果:起訴、不起訴跟緩起訴。緩起訴限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由檢察官單方面決定,期間一到三年,期間屆滿之後,檢察官即不得再就該案起訴。

協商程序在我國分有兩種,一般講的協商程序是指我國四種刑事審判程序之一,它源自於美國的認罪量刑協商程序,但是美國包括「罪」與「刑」的協商,我國只能就「刑」的方面協商,故只能稱量刑協商而非認罪協商。

協商程序需經由法院審理,與緩起訴由檢察官逕行為之不同。限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由高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以外。協商須徵詢被害人意見,並經被告同意後,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協商判決限以宣告緩刑、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原則不得上訴。

另外一種是簡易協商,屬於簡易程序之一部份,係於符合簡易程序要件下,被告自白犯罪,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願受科刑範圍,由檢察官向法院求刑,但法院判決可以不受其拘束,與協商程序中法院僅能依協商聲請之刑度範圍宣判不同。

又簡易程序中,一審原則上是不開庭的,在簡單程序中要見到法官那已經到了二審。所以一旦收到法院通知是簡易程序審理時,就要馬上寫答辯狀交到法院,並要求改以普通程序審判。

這是因為簡單程序判決限以宣告緩刑、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注意到,前述判決並不包含「無罪」判決,換句話說,進了簡易程序一定是有罪判決,所以必須聲請改由普通程序審判,才有可能得到無罪判決。

又,緩刑是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沒有緩刑六個月的
舊 2006-12-21, 11:33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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