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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herese
我也是到12月底就要離職的被裁員員工
只是我是出版社的編輯
離職原因是"不適任"
快過年了跟我說不適任是怎樣?
擺明就是想省年終,把我們當消耗品,用滿一年然後丟掉
因為我前面的人也是一樣,做到快滿一年,年底這個時候被辭退
只是他比較老實,被面談之後自己提辭呈
而我是堅持不自己提辭呈,就是為了資遣費
但是老闆一附不想付資遣費的樣子
不知道這有沒有什麼法律依據呢?若他不給我能怎麼辦呢?
我的工作日是算到12月31號
再17天我就屆滿一年了,不知道這樣怎麼算?
也有聽說勞保新制,是滿一年的資遣為半個月薪資(記得以前是一個月)
有點搞不清楚了......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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