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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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貨給別人,要對方30天付款入庫
去跟別人拿貨,開180天的payment term~~~~
台灣很多叫的出名字的都被鴻海教壞了
有名的欺負沒名的
大品牌的欺負小品牌的
金害~~~
我們公司大概只有那種跟老總20年老交情的vender敢ㄠ對方120天
遇到AUO也是30天付款到對方手中~~~~
鴻海會有那麼大的資金在轉,真不是沒它的道理
對於此事件,不論鴻海有沒有錢
但是記者濫用她手上的那支筆去做這樣的事
老實說不論審判如何
這女的已無誠信與職業道德
但好在她在台灣,法律不會給她判太重
如果在中南美或回教國家
大概早就被開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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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業感覺越來越難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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