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n148275
除了辭職外,有沒有別的建議?
看看周遭同事做了十幾年都走了,辦公室空空曠曠
應徵進來都是剛退伍,剛畢業的年輕人,有的做不久也跑了
心裡很感慨
(我自己也快撐不下去了)
主管的口頭禪--->你不想做就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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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您參考,說不定還可以領一筆
【2006/12/20 聯合報】
電子公司工程部倪姓副理因故與老闆爭執,情緒激動脫口而出「不然你把我fire」,
被公司以他有離職之意及侮辱老闆開除他,法院審理認為電子公司違法,判決應賠償
倪資遣費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共58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表示,倪姓工程師88年起在內湖一家科技公司任製造工程部副理。
今年2月間因產品延誤出貨,他與客戶在會議室討論解決方法和善後問題時,
遭公司老闆斥責,他與老闆發生口角,氣憤之餘脫口而出「如果我沒有做好,
那你把我fire好了。」事後,電子公司依他有意離職且侮辱老闆為由將他開除,
沒有資遣費。
倪不服被開除,向法院遞狀控告電子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契約。
他說,當時是說氣話,真正的意思是:如果老闆認為他不適任可以依法資遣,
並沒有主動離職之意;他只有在爭執時拍一下桌子,沒有對老闆咆哮。
電子公司反駁,因倪的失職導致公司損失嚴重,老闆要倪提出檢討報告,
倪不知改進反而重拍桌子大聲咆哮「把我fire掉」,現場客戶、大多數公司員工
都看到、聽到,造成老闆難堪,已構成勞基法第十二條的對雇主重大侮辱,
據此將倪開除,當然沒有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法院調查時傳訊多名證人作證,倪與老闆因延遲交貨原因、責任歸屬起爭執,
倪口氣衝動並曾拍桌。
法官調查後認為「不然你把我fire」和拍桌一次的動作,不構成重大侮辱,
「不然你把我fire」是氣話,也沒有主動離職之意,
認定電子公司開除倪是違法行為,
判決應該給倪6年5個月年資的資遣費和一個月預告工資共5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