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光之傳承者
他們有對外說明了..也在網路上公布他們的解釋文..
也就是使大眾信賴..因為信賴保護原則..載他們公佈後的人都應該可以主張這一點..
不然就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了..
大大費了很大的功夫才脫罪...真是幸運..
應該讓更多人知道才可以...
還有這個解釋函我看她的公布日期是今年12月6號..才公佈沒多久耶..
大大之前也是用這張解釋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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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解釋函根本就是咬文嚼字
上法院也是參考用
因為它不是解釋令
如果你上了法院
會發現甚麼叫做各自表述
專業法律用語叫做交叉詰辯
然後你會發現真正對手就是檢察官
一般人根本不會是他的對手
以該解釋函來說
只要進口人初始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即為已足,不以永遠以之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必要
<只要你賣出即可坐實你散佈的事實.至於你的主關意識.要看法官心證認定.那就糟透了>
蓋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意旨僅在對權利人給予適當之保護,並無凌駕民法物權篇規定,永遠限制物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物處分之意。
<已講的很清楚
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輸入就是犯罪>
易言之,此等標的物只要在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其在法律上之評價即為「合法重製物」。例如:輸入者輸入行為當時係供個人學術研究之用、供個人純欣賞之用等,均屬之。
<重點來了.
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如果法律都是以行為人<被告>的主觀意思為主.那還要法官.檢察官何用
>
相信這種解釋函只會讓你死的更快
因為如果拿出來
檢察官聽的下去
很快就會不起訴<就我所知從來沒有>
為什麼智財局不直接立法郵購無罪<真品除罪化>
卻明明立法<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輸入就是犯罪
再搞個沒用的解釋令
大街殺人.小巷搶救
完全是荒唐
從1區.港版平行輸入判刑
到去年數起連賣台灣出租版都被判刑
<去看yahoo拍賣是禁止賣出租版>
就是因為正版判刑
被這些片商玩到淋漓盡致
連到百視達買2手片轉賣.出租都被判重刑
智財局被業界學界圍勦
要求正版無罪
才會有這種看來正義凜然卻不是法條的解釋函
為什麼惡法不能動
因為美國乾爹
另外再提一件
因為美國乾爹301
每年台灣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數
及判刑確定的件數
都要呈報
只要你被抓
法院會如何把你弄到掛
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