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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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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引用:
作者nhdvd
在許多正版被判刑後<還好我漏網.一審無罪>
但在二審高等法院的法官態度丕變
認定只要賣出或出租就不符合<非散佈之利用>
還好智財局在公會壓力下才作出類似說法的解釋函<更早之前>
並以我一審判決為附件作例子
但是我當庭提出時解釋函.
也陳述我先前有另一案.高檢署早已不起訴
而本案一審也無罪.本產業主管機關新聞局.智財局都說合法...
還是被臭罵一頓
法官說高檢署一審法官算甚麼.它們都比我小
主管機關新聞局.智財局的解釋也不能影響我的判決
隨後就宣佈判決日
我當場傻眼

判決日過後
我又收到開庭通知

又換另一法官審理
讓我印象很深的是他對著作權法相當熟悉
也又重頭開好幾庭才獲判無罪
但無罪理由卻是罪嫌不足
所以那些主管機關新聞局.智財局的說法不是主因
因為在我之後還是有多人被判刑

他們有對外說明了..也在網路上公布他們的解釋文..
也就是使大眾信賴..因為信賴保護原則..載他們公佈後的人都應該可以主張這一點..
不然就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了..
大大費了很大的功夫才脫罪...真是幸運..
應該讓更多人知道才可以...
還有這個解釋函我看她的公布日期是今年12月6號..才公佈沒多久耶..
大大之前也是用這張解釋函嗎??
     
      
舊 2006-12-20, 06:47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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