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光之傳承者
目前有判例是採用這個說法的嗎??沒有的話用這個真的也沒用..
希望年輕一輩的法官可以採取這個看法...
要立委認真去修法..除非她老爸是個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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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正版被判刑後<還好我漏網.一審無罪>
但在二審高等法院的法官態度丕變
認定只要賣出或出租就不符合<非散佈之利用>
還好智財局在公會壓力下才作出類似說法的解釋函<更早之前>
並以我一審判決為附件作例子
但是我當庭提出時解釋函.
也陳述我先前有另一案.高檢署早已不起訴
而本案一審也無罪.本產業主管機關新聞局.智財局都說合法...
還是被臭罵一頓
法官說高檢署一審法官算甚麼.它們都比我小
主管機關新聞局.智財局的解釋也不能影響我的判決
隨後就宣佈判決日
我當場傻眼
判決日過後
我又收到開庭通知
怪
又換另一法官審理
讓我印象很深的是他對著作權法相當熟悉
也又重頭開好幾庭才獲判無罪
但無罪理由卻是罪嫌不足
所以那些主管機關新聞局.智財局的說法不是主因
因為在我之後還是有多人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