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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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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引用:
作者nhdvd
以上的解釋是本公會推動真品除罪化在向智慧財產局抗議87條第四項是惡法
嚴重違反憲法及民法
他才補出來自圓其說的說法
而不是<修法>喔
說法這麼多
為何不修法直接去掉87條第四項而真正達到真品除罪化正版無罪
當然是美國乾爹不准
所以法官認定平行輸入有罪的原因
你有信心說服嗎
別傻了
著作權法九成九九保護權利人<片商>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目前有判例是採用這個說法的嗎??沒有的話用這個真的也沒用..
希望年輕一輩的法官可以採取這個看法...
要立委認真去修法..除非她老爸是個兔子...
舊 2006-12-20, 04:48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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