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光之傳承者
翻了一下著作權法.87條第一項第三款有例外規定..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所以自行網路購買的正版DVD應該也算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不是嗎??
只要進口人初始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即為已足,不以永遠以之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必要蓋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意旨僅在對權利人給予適當之保護,並無凌駕民法物權篇規定,永遠限制物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物處分之意。易言之,此等標的物只要在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其在法律上之評價即為「合法重製物」。例如:輸入者輸入行為當時係供個人學術研究之用、供個人純欣賞之用等,均屬之。(這是智慧財產局的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