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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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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光之傳承者
翻了一下著作權法.87條第一項第三款有例外規定..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所以自行網路購買的正版DVD應該也算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不是嗎??

只要進口人初始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即為已足,不以永遠以之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必要蓋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意旨僅在對權利人給予適當之保護,並無凌駕民法物權篇規定,永遠限制物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物處分之意。易言之,此等標的物只要在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其在法律上之評價即為「合法重製物」。例如:輸入者輸入行為當時係供個人學術研究之用、供個人純欣賞之用等,均屬之。(這是智慧財產局的講法)

以上的解釋是本公會推動真品除罪化在向智慧財產局抗議87條第四項是惡法
嚴重違反憲法及民法
他才補出來自圓其說的說法
而不是<修法>喔
說法這麼多
為何不修法直接去掉87條第四項而真正達到真品除罪化正版無罪
當然是美國乾爹不准
所以法官認定平行輸入有罪的原因
你有信心說服嗎
別傻了
著作權法九成九九保護權利人<片商>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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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20, 04:29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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