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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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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引用:
作者nhdvd
第九十一條之一
內容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所以有人被抓港版<正版>時.同時被查獲其他燒錄片和盜版............








拍NANA那個罪名叫重製.
因為在著作權法中是沒有盜版這個罪名的

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東西<正版>,這樣不算犯罪........只對了一半.

著作權法中也是沒有正版這個名詞的.著作...

翻了一下著作權法.87條第一項第三款有例外規定..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所以自行網路購買的正版DVD應該也算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不是嗎??

只要進口人初始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即為已足,不以永遠以之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必要蓋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意旨僅在對權利人給予適當之保護,並無凌駕民法物權篇規定,永遠限制物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物處分之意。易言之,此等標的物只要在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其在法律上之評價即為「合法重製物」。例如:輸入者輸入行為當時係供個人學術研究之用、供個人純欣賞之用等,均屬之。(這是智慧財產局的講法)
舊 2006-12-20, 03:58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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