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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引用:
作者Raziel
謝謝您的指導,但首先,這不是消費者訂購,而是贈品寄送!
HP也的確有這樣的活動,時間,項目,人名都完全符合,法源基礎就不對怎麼適用?!
而且您有否注意到,裡面寫的是著重消費者權益,不是廠商權益. 引此法對HP沒有好處.
先了解一下消保法適用情境再引用法源不遲....


該條完整內容是這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J017000120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舊 2006-12-18, 03:51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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