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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tle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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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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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256
警政署鎖定重大違規項目,包括「嚴重超速」(超速四十公里以上)、「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以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路肩」、「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蛇行、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等一共五項。
這幾項是要怎麼當場執行啊?馬上攔下來嗎?當然是取證後舉發啊!
台灣人很喜歡說警方偷拍,意思是警察在場就守法,不在就違規嗎?
不然就某些路段如何如何,那是說那些路段可以違規嗎?
再不就某些警察執法有問題,所以全部違規都不能罰?

所以把這些人偷偷拍下來
改天寄罰單給他嗎
沒有當場取締搞不好過沒多久這白目就要害死人了
遲來的罰單就變的沒有意義了不是嗎
其實這種事情怎麼做都會有瑕疵的
重點是要做就徹底一點
不要向取締砂石車那麼虎頭蛇尾
讓人民習慣去守法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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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觀海洋
舊 2006-12-17, 09:18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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