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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輕微違規 警員會否濫權偷拍?

[新聞轉貼]輕微違規 警員會否濫權偷拍?
【聯合報】2006.12.16


驚聞明年元旦起內政部針對五項重大交通違規將恢復並加強「隱藏性執法」(俗稱偷拍)。

如果國人不健忘的話,應該還記得九十二年貨車駕駛開車衝撞交通部自焚,以及計程車司機衝撞基隆市警察局交通隊自焚事件,據報導這兩案都起因於交通罰單太多,不堪負荷,乃以死諫方式抗議。

據當年報載,台灣地區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違規罰單之比例,高居世界第一,顯示當時駕駛違規罰單之普遍性。孰以致之?

九十二年監察院針對國內交通罰單浮濫的專案調查就明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近幾年歷經三次修正,皆以加重及擴大相關罰則為主。惟因修法未盡縝密,扭曲該處罰條例之立法精神,不以維持交通安全及順暢為政策目的,積極進行相關法令、工程及執行上之改進,反而以加重及擴大相關罰則的嚇阻為目的,導致主管機關政策方向的錯誤。甚至衍生出主管機關有關交通罰鍰預算浮濫編列,視民眾交通違規為政府稅收重要來源,以及基層執行單位或人員為因應預算執行及績效要求,不免有執行過當之失,結果乃造成民怨高漲,甚至譜出駕駛人之悲歌。

而且國內相關之交通工程管制措施未能符合實際需求,「適當性」及「合理性」亦有待檢討。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提之合理速限之建議,應為百分之八十五車輛於該路段所行駛之速度,然地方政府通常僅為速限之一致性,而忽略合理性,致違反速率行駛之違規行為往往占各年度交通違規的前一、二名,顯見速限之設定,仍多有改善空間。

近年交通事故死亡率居高不下,內政部及警政署加強執法的美意可以理解,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交通執法應首重交通安全及順暢為目的,不能只是為了執法而執法。有關機關並應配套進行相關法令、工程及執行上之改進,若僅以加重及擴大取締以嚇阻為目的,非但未必能達到效果,亦會造成民怨。

況且如執法的基層員警濫用隱藏性執法的權限,而擴及其他輕微交通違規事件,致打擊一大片,難保不會再見到上述死諫的抗爭手段,不可不慎!

明年要多準備一些coco繳罰單囉
     
      
舊 2006-12-16, 02:5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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