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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海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0
引用:
作者nhair
不好意思,我想糾正您一句話。

「意圖」這兩個字在刑法上是一個專門用語,屬於特殊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某些犯罪必須行為人具備法定意圖始能成立,比如說竊盜罪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如果行為人竊取別人的東西不是為了自己或別人的「所有」,而是暫時借用,則非竊盜。(此行為稱為使用竊盜,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GOOGLE查查看)

刑法在殺人的條文中構成要件部分僅有「殺人者」三字,由此可知殺人無須法定意圖,亦即只要從事殺人行為,無論是長久計畫性、或是突然看對方不順眼就砍下去,均為刑法271條之「普通殺人罪」。中華民國刑法並無「意圖殺人罪」之規定。

*以上如有謬誤敬請指教

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說一下我意見
法律人的確要求用字要精確
但這是指專業上
日常生活還做如此要求的話
有點吹毛求疵了
舊 2006-12-15, 12:01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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