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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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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69
嫌疑人1.他必須告知嫌疑何在2.緘默.無須違背意思而為陳述(不自證己罪原則)3.請辯護人在旁的權利4.得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事證........另外做筆錄.必須全程錄音.不可無故中斷

最重要是等傳票到了再說
舊 2006-12-14, 11:45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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