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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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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
引用:
作者water_luh
"判例"是因為當初該地真發生了這個案件...
法條供參.....
法規:法院組織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57 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至於「一罪不二罰」,若有爭議,可能得提請大法官解釋了吧.....


有關外國裁判
有終結及婦堪
終結多術認為只適用於本國法院
而複堪是因為外國與本國主權不相容
認為外國裁判只是一種事實狀態,對本國而言無認何法律效力
故還須依本國法處斷,但對於在外國全部或一部執行加以併入計算
所以沒有一罪不二罰的爭議
舊 2006-12-13, 02:36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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