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曉得實際情況是怎樣?
如果就是積欠薪資
公司又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的話
勞基法26條就是說了 工資一定要全額給付給勞工
只要勞工有辦法舉證公司確實積欠薪水
一毛都不可以少 當場可以算清楚 如果有離職被資遣
聯資遣費都可以要到 按照法令 老闆一定要給
勞工局出面協調就是希望老闆要給
協調不成立 老闆不肯給的話
按照勞基法先處分
欠多少罰多少 最高可罰到6萬
(這就是罰鍰了 不繳罰鍰會送法務部強制執行)
然後因為協調不成立的話 協調時雙方都會拿到一份會議記錄
到時去法院告老闆吧 反正你已經有去勞工局申請協調 老闆不給
又被罰了錢 法官應該不太需要看 況且也有會議紀錄 勞方應該不太可能敗訴
只是拿到錢需要一些時間吧 除非老闆已經跑路 公司倒了
所以一般來說老闆在協調時都會給了 不然被罰兩次 還要上法院 吃力不討好吧
至於老闆不出席喔 沒差啊
反正出席的人一定要有負責人的委託書
沒有的話 協調會也不用開了....
關說喔
只要有欠錢的事實 應該沒有用吧 畢竟勞工是弱勢吧 大家會站在弱勢的一方吧
反過來說 你也可以找人去關說啊....
顏色不同對立的就好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