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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d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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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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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十萬是因為企業資遣要事先向勞工局提出備案、而華碩是沒有事先備案所以被罰,不是華碩不可以資遣員工或者遣散費不符勞基法規定。

事實上、許多企業為了避免成為政府觀察名單,在大量資遣員工時雖然有發遣散費,但是理由全部都是寫「自願離職」,所以往政府上報的資遣數目永遠都很低或沒有。華碩有如實上報資遣已經算不錯了....AVBS的新聞喔....看看就好....尤其AVBS常常都找一個蒙面人當「消息來源」就開始「芒果亂報」了,還有人在看AVBS喔??那真的是傻瓜,去看Discovery或者NGC還比較長知識呢。
舊 2006-12-06, 03:06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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