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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6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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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最近的軍聘裁撤。好像都沒有人提過。

女友在一家教學醫院級軍醫院工作的。
聽說要裁撤軍聘人員(目標:好像97年軍聘人員會全部被裁撤掉),問題來了。

被裁撤的軍聘人員可以轉聘外人員(當然錢就是少很多了。也沒有年資了。)
如果月初走的話可以領六加一的資遣費,每晚一個月少領一個月。也就是半年後就(應該)領不到錢了。
走的人不能再回來。 => 這點好奇怪,決對是要避免有人拿了錢,又回來繼續做。

這樣有符合勞基法嗎?
舊 2006-12-06, 10:53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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