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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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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1.該行業是否有必要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2.員工掌握公司機密資料的情形,需看不同職位高低。
3.限制的競業範圍與時間,是否合理。
4.禁止期間,雇主有無提供帶償措施?
5.離職者有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

禁止期間,是否有相對的金錢補償措施。目前勞委會規定制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若員工違約,賠償金額也不得超過離職前月薪的24倍。

記得是半薪...假設樓主月薪30k
離職後..舊公司要付出36萬...才能讓樓主兩年內不能在新公司任職
當然前提是前面那5條成立....
但是...IT..MIS...有這麼重要的人..月薪決不可能只有30K...

(三)豐大實業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二三七四號判決)
「被告等之月平均薪資分別為23,815元及16,294元,以如此之月平均薪資水準,足見被告等於原告公司所認任之職務非重要職務,其離職後即使於其他從事揚聲器之公司任職,對於原告公司之營業應不致有影響...」,本則案例指出,儘管勞僱雙方定有競業禁止約定,然雇主與非擔任重要職務之受雇人約定等條款,受僱人所受到的損害可能遠大於公司可能蒙受之所害,基於雙方利害關係之衡平後,認為此種約定實侵害被告陳哲龍及陳宗淦之經濟自由權,應認為係違背善良風俗,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屬無效。
舊 2006-12-05, 05:09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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