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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所詢問警方可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罰鍰1事,說明如下:摘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士秩聲第3號判例理由第三點第一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中規定之「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其所謂之噪音或喧嘩,需依當時之時間、地點、環境狀況,及行為人所製造而發出之聲音其音量、音質,已客觀使一般人均感嚴重之刺耳、厭惡之程度,且需以科學設備或儀器,檢測其音量、音質,並輔以繪製製造音源處與檢測處相對位置,並紀錄檢測時之時間及環境狀況,始能客觀認定有無達前述程度。三、綜上所述,本分局首先請行為人(住戶)本敦親睦鄰之原則,改善因練習小提琴可能引起之噪音問題;若仍有噪音擾人情事發生,經人舉發後,需查訪舉發人及週遭鄰居製成查訪記錄,並請專業人士以科學儀器量測聲音之音量、音質,始能認定是否有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要件。四、很感謝您對本市警政的關心,爾後若再有類似情事發生,請逕電承辦人XXX(XXXX-XXXX)聯繫,當竭誠提供更詳盡服務。敬祝身體健康 順心如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 分局長 XXX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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