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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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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vy2.epa.gov.tw/out_web/f/noise/AA/A-04.htm

噪音管制法首於72年5月13日制定公布,其後,於81年2月1日第一次修正公布,8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由於近幾年來環保意識提高,民眾對居家環境安寧之需求日益增高,為符合民眾之期望,已著手修正噪音管制法,日前已於92年1月8日由立法院審議通過。  
  本署分別於94年10月31日及91年8月22日函請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民眾陳情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如小孩樓板跑跳、家庭式卡拉ok、彈奏樂器等住家噪音,警察機關應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礙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警政署於91年8月29日將相關內容轉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依法妥為查處,本署亦於91年8月20日及91年8月21日函請地方環保機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六條暨第七條規定,依所轄噪音管制法現況需求,並參考其他縣市之公告內容,公告相關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及場所、工程及設施,其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並將此公告納入考核地方環保局噪音施政績效之一,以有效督促地方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規定考量地方需求,公告場所、工程及設施之噪音管制事項。
  另民眾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訂定規約違反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針對犬隻等動物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案件多發生於深夜,民眾陳情係為求儘速排除困擾,以現行公務體制,唯警政單位能符合民眾即時處理之需求,故相關案件之查處,行政院於93.1.15函示,仍宜由警政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規定,先予受理民眾申訴檢舉案件,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之,倘案件情節重大或當事人不願配合積極改善,則可將全案移由「動物保護法」執行單位依法將製造噪音動物沒入,以兼顧維護民眾生活安寧及尊重,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
舊 2006-11-26, 01:23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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