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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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u666
本來請主管幫我問勞基法規定20天的事情
但是昨天主管跟我說
人事那邊跟他回覆是...主管有先跟我告知(11/10)
但是當天主管也說應該會做到月底
人事那邊還會找時間跟我確認...
可是人事是21日才跟我說的....
照勞基法不是要有人事部的人親口跟我說才算嗎?
不是也要開張資遣的證明才算嗎??
這樣去跟勞委會投訴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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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嘴說的通知? 等樓主告公司時, 看他們怎麼自圓其說吧.
反正你可以要:預告期工資&資遣費. 若他們不給你, 向勞工局申訴吧.
還有網友提的離職證明書, 一定要看上面的理由是資遣才可以. 這樣才能向勞保局申請失業補助金(最長領六個月, 每個月半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