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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u666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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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ucubird
就說是三皇三家....怕啥....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恕刪...


本來請主管幫我問勞基法規定20天的事情
但是昨天主管跟我說
人事那邊跟他回覆是...主管有先跟我告知(11/10)
但是當天主管也說應該會做到月底
人事那邊還會找時間跟我確認...
可是人事是21日才跟我說的....
照勞基法不是要有人事部的人親口跟我說才算嗎?
不是也要開張資遣的證明才算嗎??
這樣去跟勞委會投訴有用嗎?
舊 2006-11-24, 07:27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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