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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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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每工作四小時需休息半小時
另外勞基法規定的是雙周84小時
而每日工作時數是最多為8小時
超過的計為加班
你們老闆以一個月6天的假就已經偷吃掉一天了,再加上一年52周(12*4=48周)等於又偷吃你們7天的假,所以你應該向主管機關申訴,並且可以向主管機關(該地的勞工局申請調解)
以雙週84小來計算一年的假為
一年52週*1+52*0.75+19(例假)=110天
國定假日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 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 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 農曆除夕。
八 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若有勞基法問題可以問一下我,
我是我們公司公會的成員之一,
所以目前正在抱著勞基法,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基法彙編在K
希望以上的能對你有所幫助
舊 2006-11-23, 11:2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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