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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cu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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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就說是三皇三家....怕啥....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對了...要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以領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好像吧.....)....當然是逐月領....
可以撐一下...
 
舊 2006-11-23, 09:56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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