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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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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7
感謝網兄提供寶貴資訊

剛才有網兄發悄告知下列訊息,看來不理它沒關係,它如果要強制執行啥事,再來抗辯並告它瀆職(不依法行政)。

http://www.wretch.cc/blog/smartkan&article_id=8554639

一、交通法庭裁定書乙份(法院認定舉發時至裁決時已逾期,裁定不罰)。
二、交通法庭裁定書乙份(法院認定警方無相片可舉證,裁定不罰)。
三、違規日期∼開罰單日期超過3個月不得開交通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四、罰單送達後應於兩個月內開立裁決書。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4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
  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二個月內依基準表
  逕行裁決之。
五、違規日期∼開立裁決書日期,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受處罰人可抗辯之。
 行政罰法第 27條(施行日95年2月5日)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六、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罰的執行時效為5年。
舊 2006-11-22, 11:46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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