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rstorm
法律問題我不再回覆啦.
只是奉勸不要拿對你有利的就想硬來.
難保對方沒有相對應的優勢.
或當時簽字沒看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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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告知,是一種禮貌尊�**晹酗洵菻O護的做法.....
有些權利,是不用記載在契約上,法律就會主動保障的法益.
房東覺得房客有浪費水電的行為,他可以先跟房客反應協調,
不行的話就改變收費方式,
再怎麼樣,都不可以在沒有正當理由或房客同意的狀況下進入租屋處
即使那只是一個房間,只要租出去了,該空間的使用權就不在房東上,而是屬於房客的
契約上面有沒有明文規定,是屬於額外的但書:EX甲方違約,必須退還包含保證金在內所有房租.
台灣人對隱私權這方面的觀念真的是還要在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