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ampbell
首先一個觀念,現在實施總額制,就算有些不肖醫師A健保,也絕對不會影響到民眾、甚至健保局的任何權益
更是跟健保虧損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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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模糊焦點!
實施總額制跟醫療品質與醫事人員服務水準下降雖有關係...
但是問題還是出在醫療人員本身,在那邊東牽西扯不過是推託之詞。
開頭討論的是醫師態度與醫療行為,跟健保局本來就不是直接關係。
雖然小弟認為醫療服務品質原本也沒有好到哪裡去...
引用:
作者Campbell
今天,有些診所利用健保漏洞,開設門前藥局,每人多申請49元......(恕刪)......
守規矩的診所的錢被打了77折。那20億被鑽漏洞的診所分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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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雖然看起來與民眾無關,但是一堆人搶著開藥房就已經影響到民眾啦...
所以您上面的論點基本上不成立...
還有您的算法有問題...請再努力想清楚,受影響的是全部的醫療單位。
說難聽一點...根本就是醫事人員心態上的問題!
健保局制度規劃不完善是事實,但是醫事人員為了貪錢而枉顧道德也是事實。
引用:
作者Campbell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9 條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今天健保局的規定: 凡是配合衛生署醫藥分業釋出處方者 多給醫師25元、多給藥師9元、三天藥再多給你15元
很明顯違反了全民健康保險法,用全民的健保費幫衛生署推動醫藥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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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出哪裡違反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不在給付範圍這條?
請列舉哪一條法令規定就診看病之用藥由其他機構核付?
或是有法令規定由政府其他保險編列預算支付?
請找到了再來談。
醫藥分業不過是重新規定給藥的過程而已。
所以不管怎麼給,一樣是保險費給付。
這樣的好處是可以避免藥事人員受到醫事人員剝削...
引用:
作者Campbell
所謂門前藥局,就是醫師依據醫療法在診所附近開藥局,經過衛生局、健保局及消防局聯合會勘後發給執照,
成為健保藥局。一切依法設立,那來違法之論。那為什麼要另設藥局,就是為了那49元。就是為了多賺些錢。
這樣有錯嗎?錯的也應該是健保局的錯誤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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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在於藥師才有調劑權,但是醫師們不肯放棄長久以來的既得利益。
請不要又再玩鑽漏洞這種小把戲,搞得像是"合法節稅"的說辭一樣...
引用:
作者Campbell
要病人到指定的藥房拿藥,再勾結藥房溢領健保費。
這有什麼問題,處方也釋出了,民眾也到了健保藥局拿了藥,按規定申報有什麼不對。
有那一條法律規定醫師不能投資開藥局?那一條規定醫師的親戚是藥師的就不准開藥局?
這樣就是浮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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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誰腦殘了...依規定不能指定於哪一間藥局取藥。
指定藥局基本上就違反了要讓民眾自行選定藥局的初衷。
而且醫藥分業檯面上是說為了二次審核用藥,並且由藥師講解用藥會更詳細。
實際上還不是利益與權利的爭奪問題。
開藥局?可以;欺瞞病患說指定藥局取藥就不行。
民眾圖方便門前藥局取藥?可以;掛牌營業,有名無實就不行。
釋出處方申報費用?可以;內線作業沒有交付處方給病患就不行。
您的說辭實在很像是強盜指責土匪...
想用別人更大的過錯,企圖為自己作辯解掩飾而已。
至於後面的言詞與本串無關就不於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