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解釋一些事情好了,希望大家能看的懂
首先一個觀念,現在實施總額制,就算有些不肖醫師A健保,也絕對不會影響到民眾、甚至健保局的任何權益
更是跟健保虧損沒有任何關係。健保局張冠李戴,想轉移健保局無能的焦點。
基層診所的健保總額,是前一年就決定的。
舉例來說,假設今年總額一百億,所有診所加起來申報了110億,那點值就是 100/110=0.909
向健保局申請的金額被打九折給付。
今天,有些診所利用健保漏洞,開設門前藥局,每人多申請49元,假設一年總共多申請了20億。
那點值就變成了 100/(110+20)= 0.77
看出來了嗎?影響到誰,守規矩的診所的錢被打了77折。那20億被鑽漏洞的診所分走了。
健保局呢?他還是付一百億。民眾呢?
再來看門前藥局的事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9 條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今天健保局的規定: 凡是配合衛生署醫藥分業釋出處方者 多給醫師25元、多給藥師9元、三天藥再多給你15元
很明顯違反了全民健康保險法,用全民的健保費幫衛生署推動醫藥分業。
所謂門前藥局,就是醫師依據醫療法在診所附近開藥局,經過衛生局、健保局及消防局聯合會勘後發給執照,
成為健保藥局。一切依法設立,那來違法之論。那為什麼要另設藥局,就是為了那49元。就是為了多賺些錢。
這樣有錯嗎?錯的也應該是健保局的錯誤政策吧。
再來就是樓主所貼的 腦殘記者寫的新聞
民視寫的還有道理,民眾沒拿到處方籤診所卻有申報釋出費。那真的是醫師A錢
那 TVBS-N 寫的 要病人到指定的藥房拿藥,再勾結藥房溢領健保費。
這有什麼問題,處方也釋出了,民眾也到了健保藥局拿了藥,按規定申報有什麼不對。
有那一條法律規定醫師不能投資開藥局?那一條規定醫師的親戚是藥師的就不准開藥局?
這樣就是浮報?
說實在的,現在警方查的並不是門前藥局。而是「獨資認證」的門前藥局
這就更好笑了。又是健保局的傑作
去年底,健保局也發現門前藥局的問題
所以又定了新辦法
1.藥局一個月收到九百張藥單以上的就可能是門前藥局
2.某一診所的處方有七成流向這個藥局就是門前藥局
......
這當然會錯殺很多正派經營的藥局
所以健保局就提出很阿Q的方法去辨識
要藥局負責人去法院公證 提出獨資證明 就可以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而且這個證明健保局並不會去查 所以很多門前非門前藥局都去公證了
又過了半年 事情越鬧越大 檢調主動偵辦
健保局就把這些獨資證明的藥局都給了檢調
因為有些藥局做了假的獨資證明 這才涉及了詐領健保費
就我聽到的一些醫師講法
有些正當的藥局(開了好幾十年)
因為跟附近診所合作(魚幫水 水幫魚) 有一些金錢往來
被法官認定詐欺 真的很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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