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iwgp1978
Junior Member
 
iwgp197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光子力研究所
文章: 832
個人覺得凡事應講求證據,就是事實以如此明顯
但應該在陳君還未走出你家電梯之前大家來搜身,也比你之後寄了封撕破臉的簡訊給她來的有效率
更何況如真是陳君偷的東西她也帶走了,你再來寄那封簡訊實不是明智之舉
到時陳君見笑反生氣(如真是她偷的)反告你栽贓,你反而麻煩...
舊 2006-11-17, 08:36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wgp1978離線中